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猪肉、牛肉、鸡肉孝感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(附举报电话)
(五)其他关于畜禽养殖、屠宰、无害化处理★■★★◆◆、生产加工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线索。
(三)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要求对畜禽肉类进行进货查验,采购病死畜禽产品,采购◆◆、使用来源不明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;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(羊、驴)肉制品◆★■■★★;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,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;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◆◆,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(羊、驴)肉制品;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虚假宣传等违法线索★■◆■。
(一)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,鼓励生产经营者◆◆◆★◆、企业内部人员■★■、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养殖、屠宰、无害化处理、肉类生产加工◆◆★■、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■◆■★“潜规则■■★”。
(三)四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★■★■,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★★;对于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一)养殖场(户)使用“瘦肉精■■★◆◆”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◆■★;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、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。
(二)为使所反映的问题线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,要详细描述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主要情况■★■★、主要事由■◆■■■、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,保证内容要真实、客观、具体◆■■★★★。
(二)屠宰厂(场)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★★◆■★◆、“只收费不检验◆★★■”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■★;收购★■■◆★★、屠宰、经营◆■、“调包”病死畜禽;注水、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;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“黑窝点★★■◆■★”等违法线索。